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

中国质量奖推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第五章第四条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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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省质监局

保留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发证)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省质监局

保留

 

4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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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推荐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建品牌培育激励机制。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制定并实施培育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力度,建设有利于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环境。

2.《“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国质检质〔2012191号)“第五条第一款  质检总局统一领导全国“示范区”建设活动,负责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示范区”建设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申报区域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初步审核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区域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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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推荐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80号)“第五条 质检总局统一领导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负责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强)省(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有关城市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以及对申报城市的检查、考核、推荐、监督等工作。

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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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推荐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第八条 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普及质量知识”。

2.教育部《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教基一函[2011]6号)“省有质检、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本地区省级质量教育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质量教育基础的推荐名单。”

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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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珠宝玉石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501号)。

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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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注册设备监理师和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发[2005]50号)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人发[2013]64号)

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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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审核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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